(2014)栗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宏杰、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杰,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栗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郭宏杰,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许昌县人,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宏杰与北京中石源源��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栗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郭宏杰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郭宏杰支付借款及利息936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90元,执行费11768元。于2014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措施:因(2014)栗法执字第56号被执行人与本案为同一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在上栗县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上栗县支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信息。因(2014)栗法执字第56号被执行人与本案为同一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在上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进行查询,反馈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因(2014)栗法执字第56号被执行人与本案为同一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在上栗县交警大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4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栗支行的银行账户,预冻结金额为25466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上栗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的银行账户,预冻结金额为2546600元。于2017年5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郭宏杰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作出了失信决定书,将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郭宏杰作出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因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宏杰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