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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凌金柱与张建康、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金柱,张建康,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金柱。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凌金柱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康、原审被告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