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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生与张成武、陵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生,张成武,陵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780号原告张文生,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张成武,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系鲁N×××××/NMM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被告陵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系鲁N×××××/NMM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71421228005744法定代表人:卢吉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71400867296756X法定代表人:孙传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生诉被告张成武、陵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张文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