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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704号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