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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上海欧沪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上海欧某某有限公司,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3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先,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静,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苏福木。被告: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欧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