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延录、魏军与孙应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录,魏军,孙应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65号原告:李延录,男,1977年8月13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魏军,男,1971年12月29日生,住青海省贵南县。被告:孙应莲,女,1970年7月15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录、魏军与被告孙应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录、魏军于2017年6月22日以需要时间自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录、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延录、魏军负担。审判员 南兴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