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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延录、魏军与孙应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录,魏军,孙应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65号原告:李延录,男,1977年8月13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魏军,男,1971年12月29日生,住青海省贵南县。被告:孙应莲,女,1970年7月15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录、魏军与被告孙应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录、魏军于2017年6月22日以需要时间自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录、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延录、魏军负担。审判员  南兴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