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阳春与被告杨伟军、黄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阳春,杨伟军,黄丽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2172号原告:冯阳春,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杨伟军,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被告:黄丽娥,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原告冯阳春与被告杨伟军、黄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杨伟军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0年2月6日、2010年5月14日、2010年6月18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3日,分五次共向原告借款66万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杨伟军催要借款本息未果。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两被告愿意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伟军、黄丽娥自愿偿还原告冯阳春借款本金66万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付清;二、被告杨伟军所借原告冯阳春之款(本金66万元)利息的数额计算和支付时间,由原告冯阳春与被告杨伟军另行商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00元,被告杨伟军、黄丽娥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尧 夫审 判 员 李 建 龙人民陪审员 刘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