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玉钢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00号罪犯王玉钢,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认定被告人王玉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2008年11月26日入狱服刑。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玉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玉钢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安阳市多次抢劫、盗窃手机、烟酒等物,参与抢劫15起(未遂1起)总价值89583元,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参与盗窃36起(未遂1起)总价值170826.5元。该犯犯数罪,二次判刑。罪犯王玉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玉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玉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