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傅立新与宋青松、姚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立新,宋青松,姚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傅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被执行人:宋青松。被执行人:姚春霞。申请执行人傅立新与被执行人宋青松、姚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青松、姚春霞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青松、姚春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0662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