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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蒙阴县高都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与蒙阴县福海银河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高都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蒙阴县福海银河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035号原告:蒙阴县高都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霍德成,主任。被告:蒙阴县福海银河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因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蒙阴县高都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蒙阴县福海银河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光富人民陪审员  邹士兵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秦 健书 记 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