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三其申请执行魏林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三其,魏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苏三其,1965年11月28日出生,男,汉族,牧民。被执行人魏林花,成年人,女,蒙古族,无职业。苏三其申请执行魏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5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虎豹代理审判员 :郝正荣代理审判员 : 赵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飞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