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79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亚太大厦。负责人王培信,该行行长。赵玉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城东街**号*单元*号。邯郸市豪府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稽山新天地四单元6层402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强。赵玉德,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号怡都花园*号楼*单元*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赵玉强、邯郸市豪府糖酒有限公司、赵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990元,减半收取计899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审判员 焦淑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