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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10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0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城健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八四大道东、上湾路北。法定代表人杨钰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同泰大道。法定代表人杨伟明,该公司董事长。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083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告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诉讼费1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3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