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念炎、闵桃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炎,闵桃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张念炎,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闵桃风,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的张念炎与闵桃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闵桃风名下坐落在青山湖区洛阳东路299号2单元401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闵桃风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闵桃风名下坐落在青山湖区洛阳东路299号2单元4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