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莘县双桥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莘县双桥木业有限公司,莘县沐知恩牧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森牧业有限公司,莘县森都牧业有限公司,罗新安,李伟,罗本庆,陈彩霞,刘章梅,刘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负责人:冯怀春,行长。被执行人:山东莘县双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工业园区聊莘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罗新安,经理。被执行人:莘县沐知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王奉镇刘西村。法定代表人:刘章梅,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博森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周家村。法定代表人:罗本庆,经理。被执行人:莘县森都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办事处聊莘路中段67号。法定代表人:罗本庆,经理。被执行人:罗新安,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莘县双桥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莘县。被执行人:李伟,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莘县水利局职工,住莘县供销小区南楼东单元4楼东户,系被执行人罗新安配偶。被执行人:罗本庆,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王奉镇罗庄村195号,系被执行人罗本庆之妻。被执行人:刘章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执行人:刘健超,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福云应承担130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130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罗新安的车辆、房产已被查封,车辆找不到无法执行,房产仅一套不予处理。已对被执行人李伟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