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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东与何以武、林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何以武,林燕飞,黄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15号原告:陈东,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何以武,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燕飞,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黄少青,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东与被告何以武、林燕飞、黄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陈东负担。审判员  郑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