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0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49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李琼芬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李琼芬,杨云锦,凌弄潮,方正学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01民初49号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座*楼。法定代表人:张康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号。法定代表人:凌鹤,会长。被告:李琼芬,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杨云锦,男,汉族,1947年9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凌弄潮,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方正学,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以上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玲、李幸欣,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李琼芬、杨云锦、凌弄潮、方正学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昱荃审判员 郑进华审判员 阳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