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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陈海青、陈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陈海青,陈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95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海青,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陈民强,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沈家海与被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秀亮、余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