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陈海青、陈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陈海青,陈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95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海青,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陈民强,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沈家海与被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秀亮、余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