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奕狮陈玉仙与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仙,梁奕狮,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08号原告:陈玉仙,女,生于1974年9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梁奕狮,男,生于1953年8月25日,汉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成凤、曾松,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08号一单元4-2。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原告陈玉仙、梁奕狮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仙、梁奕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玉仙、梁奕狮负担。审 判 长 郎卓章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