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明富与谢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富,谢学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9民初163号 ��告:马明富,男,生于1962年4月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费旭燕,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学平,男,生于1985年9月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富与被告谢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明富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马明富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