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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明富与谢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富,谢学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9民初163号 ��告:马明富,男,生于1962年4月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费旭燕,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学平,男,生于1985年9月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富与被告谢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明富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马明富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