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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钱其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其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其东,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被告人钱其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钱其东被控盗窃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7日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其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其东窜至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风情巴黎小区21号楼顶楼,从顶楼翻爬进入该楼栋1702室李某家中,从客厅屏风一挎包内盗窃现金865元后离开,被盗财物后被其挥霍。2、2017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钱其东窜至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风情巴黎小区8号楼顶楼,从顶楼翻爬进入该栋楼1702室郭某家中,从该户2楼卧室书桌上钱包内盗窃现金4,200元后离开,被盗财物后被其挥霍。3、2017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其东窜至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风情巴黎小区6号楼顶楼,从顶楼翻爬进入该楼栋1702尹某丽家中,在屋内一双肩包内盗窃现金400元,而后又窜至该楼栋1703王某英家中,从1楼餐桌上的手包中盗窃现金400元后离开,被盗财物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其东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案发地点监控截图;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王某英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钱其东的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监控、指认现场及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65元,属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其东多次入户盗窃,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害人李某、郭某、尹某、王某的经济损失未被追回,应当责令被告人钱其东退赔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其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2,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钱其东退赔李红艳865元、退赔郭学军4,200元、退赔尹梦丽400元、退赔王宏英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