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161号原告高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自报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祝嵩(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浦锦酒店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阮仕昌(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保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