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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宏与吕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宏,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磊,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502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吕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05.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同申请执行人王晓宏谈话,申请执行人王晓宏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吕磊正在监狱服刑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刑初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晓宏发现被执行人吕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