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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广平县金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广平县金昌商贸有限公司,李同良,熊孝有,郭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新兴铸管厂区内上海路东头路北。负责人:王振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平县金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南韩村乡蒋庄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同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同良,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熊孝有,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郭海超,男,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与广平县金昌商贸有限公司、李同良、熊孝有、郭海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全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