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晋银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川日月远征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少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晋银投资有限公司,银川日月远征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晋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屈振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天强、任辉,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银川日月远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洁。被执行人:宁夏天地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梁少宽。被执行人:梁少宽,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35928元(含执行费6342元),未执行标的4359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申请执行人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宁夏晋银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