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盛祥与被执行人忻翀杰、贺一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祥,忻翀杰,贺一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许盛祥,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忻翀杰,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贺一纯,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许盛祥与被执行人忻翀杰、贺一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忻翀杰、贺一纯银行存款15599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