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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李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1453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胜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银锋。被告李德,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6日开庭时间:2017年6月22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到庭(代理人到庭)被告李德: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7.5.26)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李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78元及利息4507.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之后逾期利息按年贷款利率6.0%上浮30%加罚50%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贷款20000元,期限为1年,被告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催款无着提起诉讼。被告答辩要点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事实认定1、贷款时间地点:2014年7月31日原告下属营业部2、贷款合同:《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额借款合同》3、贷款金额:20000元4、借款期限:一年5、约定利率:年利率6.0%上浮30%,执行年利率7.8%6、还款方式:到期还本,利随本清7、违约责任:逾期之日起按执行年利率7.8%加罚50%计收罚息8、履行情况: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尚欠本金19999.78元,利息(含罚息)4507.8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发放贷款,期限届满,被告应还本付息。被告李德逾期未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归还给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9999.78元及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4507.89元,顺延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7.8%加罚50%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李德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