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武建华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53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负责人:刘宝良职务:队长被执行人武建华。本院在执行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与武建华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云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