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仙珍申请执行王玉仙、徐峰、徐绍元、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仙珍,王玉仙,徐峰,徐绍元,李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袁仙珍,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玉仙,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徐峰,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徐绍元,男,192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荣花,女,192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袁仙珍申请执行王玉仙、徐峰、徐绍元、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仙珍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