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83号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西龙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达,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