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刘俊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刘俊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11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门路*号。负责人:梁福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美思,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俊铭,曾用名刘智铭,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阳江分行)诉被告刘俊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阳江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冯影红、李美思到庭���加诉讼;被告刘俊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阳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86.79元、利息6105.17元[上述款项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俊铭于2004年3月16日向原告申领金穗准贷记卡一张,卡号53×××64,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个人卡)》的约定。领卡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86.79元、利息6105.17元。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俊铭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俊铭于2004年3月11日向原告提交申领表,申请领用金穗准贷记卡一张,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个人卡)》的约定,其中约定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单利。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刘俊铭发放了金穗准贷记卡一张,卡号53×××64。领卡后,被告持卡进行消费、存现及取现,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86.79元、利息6105.17元。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户口簿、《开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个人卡)》、账户详细信息、催收资料信息、准贷记卡综合对账单和庭审笔录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信用卡申请表,双方一致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金穗准贷记卡,被告应按约定使用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领取信用卡和透支消费、取现后,未能按约定清偿透支款本息,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被告刘俊铭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86.79元、利息6105.17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86.79元、利息6105.17元[上述款项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俊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铭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86.79元、利息6105.17元[上述款项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5元,由被告刘俊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汝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