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051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于某,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