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素琴与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淮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琴,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淮安市公安局,徐晓红,刘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3行初27号原告马素琴,女,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明中,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骆长帅,该分局板闸派出所副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张卫国,该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淮安市公安局,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必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跃亚,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伍华久,该局法制支队三级警长。第三人徐晓红,女,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第三人刘跃珍,女,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马素琴与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淮安市公安局、第三人徐晓红、刘跃珍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马素琴不服本院(2016)苏0803行初45号行政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苏08行终145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重新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素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素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金年审 判 员 赵志群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红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