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仁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碧玲,李贵乾,高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碧玲,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复龙镇马林村马林组。被执行人李贵乾,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复龙镇马林村马林组。被执行人高仁芳,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莱茵河畔。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吴碧玲、李贵乾、高仁芳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仁芳在宜宾市平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限内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