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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开远顺申请执行潘宏伟、孙荣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顺,潘宏伟,孙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01号申请人:开远顺。被执行人:潘宏伟。被执行人:孙荣萍。申请人开远顺与被执行人潘宏伟、孙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荣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长  吴同斌审判长  胡银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