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开远顺申请执行潘宏伟、孙荣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顺,潘宏伟,孙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01号申请人:开远顺。被执行人:潘宏伟。被执行人:孙荣萍。申请人开远顺与被执行人潘宏伟、孙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荣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长 吴同斌审判长 胡银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