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鲁光敏与张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光敏,张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7号申请执行人鲁光敏,女,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浚县黎阳镇西陈村。被执行人张国英,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申请执行人鲁光敏与被执行人张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