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鲁光敏与张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光敏,张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7号申请执行人鲁光敏,女,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浚县黎阳镇西陈村。被执行人张国英,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浚县小河镇小河村。申请执行人鲁光敏与被执行人张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