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花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花梅,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朱花梅,女,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雅荷小区。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检查文学记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小区。朱花梅申请执行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5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朱花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刘霞从2017年8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秀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