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执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75江苏杭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朱文财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杭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朱文财,杭州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杭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法定代表人朱文财。被执行人朱文财,男,195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杭州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50号1幢119室。法定代表人朱文财。江苏杭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朱文财、杭州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杭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367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财产线索表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杭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杭萧国用(2010)第24000**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萧字第××号、第××号、第00084425号、第××号、第00147142号}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琦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步允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