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卫向阳诉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向阳,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05号原告卫向阳,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园尚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云飞,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党引萍,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向阳与被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向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樊 涛人民陪审员 史西萍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