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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段学建与潘士华、王玉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建,潘士华,王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987号原告:段学建,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士华,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玉华,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段学建诉被告潘士华、王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建撤回对被告潘士华、王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学建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