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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王希峰、蒋柱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王希峰,蒋柱堂,张子元,朱登英,段晓祥,赵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地址:景泰县。法定代表人:贺得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文洋,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希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蒋柱堂(系王希峰妻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子元,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朱登英(系张子元妻子),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段晓祥,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赵连红,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希峰、蒋柱堂、张子元、朱登英、段晓祥、赵连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希峰、蒋柱堂、张子元、朱登英、段晓祥、赵连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3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继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