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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黄小兵陈泽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黄小兵,陈泽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6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负责人:周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光跃,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黄小兵,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泽菊,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黄小兵、陈泽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兵、陈泽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小兵、陈泽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