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新与马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马大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民初2043号原告:张新,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马大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张新与被告马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大为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大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马大为从事家宴,2015年、2016年因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过几次款累计二万多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马大为偿还部分款项,剩余18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了欠条,但之后仍未还款。被告马大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据予以证实,被告马大为应依约返还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大为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向原告张新返还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马大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