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祯武与被申请人冯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祯武,冯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14号申请人:王祯武,男,2000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热电厂宿舍。法定代理人:王彦明,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冯玉斌,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夏庄镇西第三村40,系冀JH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祯武与被申请人冯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9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玉斌驾驶的冀JH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