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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于凤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凤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6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茹,系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秋。被告于凤富,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凤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