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颜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颜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民特1号申请人:何颜志,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何颜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颜志称,申请人之子唐瑜宏2004年正月外出务工,务工初期与其父亲唐明富和申请人有过联系,从2004年下半年就再也没有联系,申请人与其父曾经四处寻找,也曾到派出所报过案。唐瑜宏之父唐明富于2016年8月25日因意外去世,唐瑜宏也没有回来参加其父的葬礼,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唐瑜宏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唐瑜宏,男,生于1984年8月14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申请人何颜志的继子。2004年外出务工,务工初期与家人尚有联系,后家人不知其下落。2017年1月22日,申请人到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渡市派出所报案,接报警民警的处警情况为:“了解其基本情况,查询不到唐瑜宏的户口信息了,也未发现其任何信息。”申请人何颜志申请宣告唐瑜宏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在当地发出寻找唐瑜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瑜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瑜宏自2004年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何颜志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瑜宏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瑜宏失踪;二、指定何颜志为失踪人唐瑜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