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绪平与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崔传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平,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崔传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382号原告:王绪平,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农资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储昭启,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传友,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平与被告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崔传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绪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蒋黎明审判员 储爱武审判员 韩晓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