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306号原告: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国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斌,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栖霞街东段1层。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郑州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培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