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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付朝清、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朝清,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付朝清,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黄金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朝清与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调字[2017]第0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朝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赔偿合计8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楚天同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