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肥西县严店乡管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肥西县严店乡管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952号原告: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本年,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严店乡管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西县严店乡管祠村。法定代表人:王本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肥西县严店乡管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本年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菡佳 微信公众号“”